北府勞動字第0910112981號核准
91.3.01製定
112.3.15-6版修定
第一章:目的
為防制本院員工於就業場所遭受性騷援行為並維護兩性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定義
第一條:本措施所稱性騷援,謂下列情形之一;
1. 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之言行舉止,作為勞動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升遷、報酬、考績、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者。
2. 其他對他人施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而足以引起他人不悅或反感之言行舉止,致侵犯或干援他人自由、人格尊嚴或影響其工作表現者。
第二條:就業場所系指本院提供員工履行契約行使勞務之場所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
所。
第三章:性騷擾防治措施
第一條:凡本院之員工(含僱主)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對其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其受僱者或求職
者性騷擾。
第二條:受僱者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其他受僱者性騷擾;亦不得於其他受僱者執行職務時
對其性騷擾。
第三條:有上述前二條之情形者,主管或其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其他適
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第四條:本院定期舉辦相關之講習並於新進人員職前訓練時,列入教育講習之重點。
第五條:本院設性騷擾申訴委員會
第五章、性騷擾申訴委員會
第一條:本院得成立性騷擾申訴委員會,成員由本院推舉7人,其中女性成員為4人。
第二條:委員會於接獲性騷擾申請者,應於二天內主動進行調查,並請相關單位提供資
料,相關單位不得阻擾、防礙、規避或拒絕。
第三條: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相關人員,均不得洩漏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當事人
身份之相關資料。
第四條: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七天內作成決定。
第六章:懲處
第一條:經性騷擾申訴委員會決定確有性騷擾之事實,本院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
為申誡、記過、調職、降級等處份,如該事實涉及刑責,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條:若申訴人虛擬情境,經性騷擾申訴委員會查無實證,本院將依情節輕重對申訴
者作為申誡、記過、調職、降級等處份,如該事實涉及刑責,得同時移送司法
機關。
第七章: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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