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權利 |
第一條: |
本院對所有住院病人之權利均一視同仁,不因您的性別、年齡、種族、宗教、國籍、身分、疾
病或其他特質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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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院醫事人員均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若未佩戴名牌或識別證者,您可以拒絕其所提供之醫療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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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秉持「病人為醫療主體」的概念,本院醫療人員為您進行診斷與治療時,會主動向您或您的家屬解釋病情、主要檢查相關資訊、治療方針與照護計畫、替代性治療、預後情形、可能產生的風險等,我們鼓勵您參與醫療過程及決策,您有權在聽取相關檢查及治療的利益與風險之後,選擇接受或拒絕該項檢查或治療。 |
第四條: |
若您對本院醫事人員所提供之醫療服務有任何不清楚之處,本院非常鼓勵您向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發問、要求說明,若需其他語言服務,我們將協助處理。
當醫療過程發生不如預期的結果時,本院醫師亦將偕同相關人員向您詳實說明,並解答您的各項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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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若您需要接受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或高危險治療,本院醫師會先說明該項處置的原因、成功率、可能的併發症及風險、替代方案等,之後會請您簽具同意書。若病人失去意識或無法表達意願時,我們會向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取得同意。只有在取得同意的條件下,我們才會進行上述檢查或治療。但按醫療法規定,情況緊急者則不在此限。 |
第六條: |
本院對於您及您的病歷資料,均依法善盡保密義務。在所有的臨床問診、檢查及轉運時,我們將盡力保護您的隱私。本院只有因業務需要等正當理由才會使用病歷紀錄,其他人士只有在符合法規或獲得您的同意下才能知悉或檢閱您的病歷資料。 |
第七條: |
如果您不願意讓特定家屬知悉您的病情,請事先告知醫護人員,本院將在合乎倫理法律的範圍內予以尊重。 |
第八條: |
依「病人自主權立法」,包括末期病人在內之病人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本院或醫師得依其 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另依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具行為能力之成年末期病人可自主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
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並可簽署「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預先指定代理人,在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由該代理人代為簽署或參與相關之醫療決定;意願有 變更時,亦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本院或醫師依專業或意願,無法執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依法得不施行預立醫療決定。若您有意願進一步了解更多相關的資訊,可向本院護理科洽詢「預立醫療諮商照護」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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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為使有限的生命可化為無限的大愛,本院配合國家衛生政策,對所有病人提供「器官捐贈同意書」,作為決定器官捐贈之依循,並可讓家屬充分瞭解病人之意願, 若您想進一步了解更多 相關的資訊,可向本院護理科洽詢,洽詢專線(02)2960-995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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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若您對本院之住院服務有任何意見反應時,可向本院院長室申訴,申訴專線(02)2960-995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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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責任 |
第一條: |
請您配合醫療團隊的治療計畫,包括藥物、飲食、運動、復健及護理指導等項目,並請您將病情、病史、藥物過敏史及是否正在使用其他醫療方式等重要資訊,詳實告知醫療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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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如果您無法接受醫護人員安排的醫療計畫,請將原因告知醫護人員,以便安排其他醫療方式。
若醫師認為病情不適合出院,而您堅持出院時,依醫療法之規定,頇請您填具自動出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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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如果您有服用非本院提供之藥物或其他保健食品,請主動告知醫護人員,以免影響治療效果或產生不必要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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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院為維護安全及病人權益,訂有管制時間,人員進出本院需作身分確認。 |
第五條: |
請您配合維護病房安寧,以免影響其他病人休息。 |
第六條: |
您入院後如要暫時離開病房,請通知護理人員,以免影響治療;欲外出離院者,請先徵得診治醫師同意,填寫請假單,向護理站辦理請假手續,若您是健保身分住院, 依規定晚間不得外宿(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十三條)。如請假逾期未歸超過 4 小時或未經請假即離院外宿者,本院將視為自動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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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院並無承擔個人財物遺失或損壞的責任,請您或家屬自行妥善管理隨身財物。如遇有特殊無法自行保管的情形,請洽本院工作人員協助。若發生財物遺失事件,本院可以協助找尋或於必要時協助您向警察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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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為了您的醫療照護計畫,當您辦好住院後,醫師會依據您的病情,協助您訂定治療餐飲食,讓您在住院期間維持良好的營養狀態,幫助您疾病的治療與復原,若您在膳食部分有特殊禁忌, 請您主動告知醫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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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為維護您的權益與健康,請勿接受不明人士推銷之醫療食品或藥品,並請告知護理站或櫃檯。 |
第十條: |
本院全面禁菸、禁嚼檳榔、禁止攜帶危險物品、私人電器及法定違禁品。為維護病房安全,任何人不得在病房烹煮食物,若有需要可協助訂購餐食;如有使用高耗電設備之需求時,頇先經本院評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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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除了導盲犬之外,請勿攜帶寵物入院,以預防傳染疾病或擾亂安寧。 |
第十二條: |
請您配合本院依主管機關發布對傳染病的防疫政策及陪探病管理等命令所制定之相關規定,進行預防、監測、通報、調查、演習及感染防護處理等措施,以避免醫療機構內發生感染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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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為了維持醫療作業之順暢、維護病房安寧,並兼顧其他病友與本院人員之隱私, 請您不要在本院院區內進行採訪、拍照、攝影或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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